万立译2010年不丹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万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
不丹调整外国投资事宜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年《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年修正),至今未颁布任何系统的法律规范。该政策认识到,私营行业是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而旨在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有利的营商投资环境。为于年实现其主要目标——实现经济自力更生和充分就业,该政策明确提出了若干战略和改革举措。
投资促进政策
与促进投资直接相关的主要有:1.借助资讯科技服务及相关措施,改善营商环境,大力提升营商便利度排名;2.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增进投资者信心;3.加强驻外使馆和使团在经济外交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4.修订不丹公民在不丹境外拥有资产和财产的相关规定,促进海外投资;5.确定优先发展行业,包括五大经济支柱;6.适当采取积极的财政措施。此外,年《经济发展政策》修订后,不丹政府于年5月宣布推行财政激励措施,以促进该政策的实施。年《财政激励措施细则》载有适用于所有经济行业的一般激励措施和适用于《经济发展政策》确定的优先发展行业的具体行业激励措施。
《不丹年愿景》
《不丹年愿景》阐述了不丹政府的长期发展规划,其植根于“国民幸福指数”这一概念,所体现的原则和价值观,描绘了民主、国际认可和社会公平的幸福社会。根据国民幸福指数原理,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是“高价值、低影响”。该愿景设想水电收入将用于发展高度自主经济,为不断增加的社会行业投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满足日益增长的硬件基础设施发展需求,持续使国家经济多样化。在此基础上,涵盖-年的国家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确定了政府的中期政策优先发展事项,主要关于“自力更生和包容性绿色社会经济发展”。不丹全新的经济发展政策设想该国在21世纪末步入中等收入国家的道路。该愿景阐述了降低失业率和实现经济自力更生的战略措施,主要包括:经济基础多样化,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并增值;增加出口并使其多样化;推动不丹成为全球品牌,促进构建以不丹品牌形象为基础的产业;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尤其是运输行业。
年《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在《不丹年愿景》和年《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年5月,不丹经济部颁发了《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并于年修订。《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予以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除本政策另有具体规定外,适用国内相关法律、规章和条例时,外国投资将获得与类似国内投资同等的待遇。”最显著的一点是,该政策将外国投资者股权的一般最高限额提至74%(先前为70%),且特定行业的上限为%。同时,还对媒体、矿产开采和一般保健服务等行业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该政策第2条规定了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重点方向:1.发展绿色和可持续经济;2.促进对社会负责和无害生态的产业;3.促进文化和灵性的产业;4.提升不丹品牌的服务业;5.创造知识社会。
为此,该政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投资促进措施,包括征税、信贷、审批、劳务派遣等诸多方面。例如,外国直接投资公司可向国内金融机构借款,负债股权比率应符合皇家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审慎监管的规定。投资者也可投入更多的股本。再如,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有权获得专业、管理和技术派遣人员的工作许可证。企业一经获发外国直接投资注册证书,公司有权获得五项及以上工作许可证。国内市场无法满足需求时,劳动和人力资源部应适当批准任何额外要求。工作许可证应向该公司发放,而非相关个人,并应根据于本国规定发放有效许可证,每年可延期一次,直至企业启动。如缺乏具备必要资格和经验的不丹籍公民,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有权于运营初始阶段获得所需数量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派遣人员工作许可证。但是,外国直接投资企业须培训和雇用不丹籍公民,并逐步停用派遣人员,以在运营第五年前达至1:5的比例(即每5名不丹籍公民持有1项劳务派遣许可证)。该比率应基于企业雇用的不丹正式雇员人数,劳动和人力资源部应予以监督、执行。尽管如此,从事研发服务、运营总部、卫生、教育和其他类似服务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有权根据企业的要求获得专业、管理和技术派遣人员的额外许可。但是,不允许派遣人员担任辅助职位。
《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在国有化、征用等方面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该政策第4.2条规定:“在国有化、征用或任何其他具有国有化和征用效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外国投资者权利的措施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形下,不丹皇家政府保障该等国有化或征用将非不歧视的方式展开,支付及时、充分、有效和公平的补偿:a.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后,不丹皇家政府应立即支付补偿,并按照收归国有或征用与支付期间的商业利率,支付利息;b.支付的数额应反映出知晓国有化或征用前,国有化或征用的投资的市场价值;c.支付的补偿应采用投资货币或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且任何情况下,均可自由兑换。”
此外,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收支平衡时,以收益货币汇回股息,即公司的净货币收益足以支付该等交易的数额。具体而言:1.关于优先发展清单开列的服务业,如以可兑换货币开展投资,以不可兑换货币获取收益,应允许外国直接投资公司每年自皇家金融管理部门购入万美元的可兑换货币,以支付外国投资者的股息。2.如外国直接投资企业以可兑换货币投资,而收益为印度卢比,应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事先获得皇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可兑换货币汇回股息。该等交易的其他权利应按照年《外汇条例》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有权以投资货币汇回其投资资本和任何有担保的资本收益。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处置其投资。不丹政府近期正着手修订外国直接投资政策,预计将使外国直接投资制度更加自由化,以鼓励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赴不丹投资。根据现行投资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包括向电影、媒体和创意艺术行业,并放宽了信息技术园区信息技术的既有最低投资限度。
年不丹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年7月18日修正)
1.政策声明
2.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重点领域
3.一般规定
4.保障
5.营商环境
6.外国直接投资审批
7.投资促进部门
8.协调
9.制定规则的权力
10.实施
11.监管
12.例外规定
13.废止
14.审查和修订
15.外国直接投资立法的颁行
16.定义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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